近期,各类非法网络交易平台问题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蒙蔽性强的特点,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群众财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中,众多以诈骗为目的的网络炒汇“黑平台”、APP等,更是严重扰乱了我国外汇金融秩序。为遏制网络炒汇违法犯罪活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击网络炒汇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非法网络炒汇平台。
比如,2018年4月11日,浙江摧毁了一个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团伙,累计打击非法交易平台8个,其中2个为非法炒汇平台,抓获李某、马某等犯罪嫌疑人60名,刑事拘留51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提取受害人信息2万余条。
外汇保证金交易现状
外汇保证金交易俗称“网络炒汇”(又称外汇按金交易),于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境内。在我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境内一些主要城市和沿海地区随之掀起一股炒汇热潮。
外汇保证金交易看似外汇买卖,但交易中并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其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具有杠杆性质的外汇保证金、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由于投资门槛低,可利用网络平台直接进行交易,杠杆比例最多可到400倍,缴纳少量保证金就能实现大额投资,有显著的“低投入、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特点。由于对该类交易缺乏监管,加之参与者经验不足,且杠杆交易会成倍放大风险,致使大多数投资者损失惨重。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专门为投资者开发的PC端及移动端APP交易软件层出不穷,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在线进行交易,网络炒汇逐渐成为投资者在线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新模式。实际上,一些网络炒汇平台以“操盘手培训”“一夜暴富”为噱头,欺骗投资者参与,并通过高频交易、畸高的手续费及后台数据操作(修改账户金额及交易记录)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外汇保证金交易一般通过“伪平台”和所谓的“真平台”操作。这两种平台都是借用“互联网+外汇”的概念,伪装成正规合法的交易平台,设下“骗局”来迷惑、侵吞投资者的资金,其实质是诈骗犯罪。
第一类:“伪平台”。
该类平台打着境外正规经纪商的旗号,在国内以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高额回报为诱饵,实则从事传销或非法集资来骗取投资者钱财。“伪平台”通常以“稳赚不赔”吸引投资者,并以“人拉人、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下线,待扩充至一定规模后卷款一跑了之。此前,IGOFX、LTRADERFX等多家网络炒汇平台“跑路”,不少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伪平台”显然具有非法性,其实质是网络金融诈骗。
第二类:所谓的“真平台”。
该类平台宣称直接对接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由国外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经纪商代理交易。梳理相关信息可以发现,这种所谓的“真平台”,目前在境内开展业务也是非法的。
因为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在境内从事金融业务,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目前,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均未批准过任何境内外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也就是说,这些平台不具有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资质,在我国无合法设立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依据,因此仍然属于非法跨境展业行为,其境内代理、宣传和技术机构以及投资者,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部分外国或地区所谓的批准只是注册登记,谁来都给办,且一般只有一到两年的有效期,也没有所谓的日常监管,根本不能保证没有风险。如澳大利亚的FSPR(金融注册服务商)根本就不是金融监管部门,而是金融公司注册机构。
国内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监管实践
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国内各监管部门早已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均属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也一直将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打击对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均出台过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管理。
1994年8月,证监会、外汇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非法行为。2006年3月,允许部分银行逐步试点外汇交易业务。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外汇保证金交易风险大、投资者承受能力有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原银监会于2008年6月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自此,外汇保证金交易被全面叫停。
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要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2017年7月,公安部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并将网络炒汇的金融诈骗行为列入整治对象。
2017年1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任何外汇交易平台均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9月,人民银行、公安部和外汇局以正式公告形式联合作出风险提示:一是明确目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均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二是重申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包括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的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
国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监管趋严
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允许开展此类业务,但监管趋势越来越严格,各国都更加重视本国外汇保证金交易权益的保障。全球有代表性的三大监管机构为: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FA)、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
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改革方案,也被称为史上最严改革法案,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主要货币交易杠杆最高为1:50,交叉盘最高为1:20。政策的收紧使美国本土市场开始萎缩,至今在美国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券商只剩下5家。日本、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同美国类似,对在其辖内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也采取“准入”措施,并明确规定,本国外汇经纪商在国外注册且没有本国监管,投资者是不受保护的。
英国FCA授权牌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欧盟牌照、基础牌照和全牌照,前两者均没有资质持有客户资金,仅有全牌照经纪商可持有客户资金。英国境外很多外汇经纪商故意混淆所持牌照类型,这点极易被投资者所忽视而导致资金损失。虽然FCA为在英国券商开户的全球客户都提供了金融保险(FSCS),但是赔付计划仅为5万英镑,而且过程冗长磨人,得到赔偿金并非想象中那么容易,国内投资者获赔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澳大利亚ASIC的监管虽然越来越严格,但仍稍逊于英美的监管,而且在2018年3月之前,澳洲外汇经纪商仍可擅自将客户的资金用来支付公司运营费用,投资者的资金毫无保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澳洲市面上有外汇经纪商说受FSPR(金融注册服务商)监管或是持有相关牌照,有可能是在误导投资者;因为FSPR只是个金融公司的注册机构,并不是监管机构,也无任何监管职能。以上风险需要投资者高度关注识别。
至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均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很多境外外汇经纪商打着合法外汇交易的旗号在国内拓展业务,多是在境外注册的外汇经纪公司,再以境外公司的名义返回国内开展外汇交易骗取国内投资者资金。
防范网络炒汇风险
近年来,网络炒汇平台多次爆出风险甚至骗局。特别是国内非法网络炒汇,由于入市门槛低、杠杆率高、辐射面广、经营主体鱼龙混杂,一旦发生风险既扰乱了金融秩序,也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需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是加大监管与打击力度。
根据国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监管经验,我国需进一步从机构准入、交易规则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完善外汇保证金交易监管,加强对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的规范运营管理。按照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精神,外汇保证金业务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对其施行准入管理,要求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机构必须持牌经营,并设最低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所涉及的各监管部门应统一协调、加强合作、明确分工,按照协同监管原则做好各自监管工作,进而加大对非法外汇交易的打击力度。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网络炒汇平台,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金融和支付机构,包括宣传和技术支持部门,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加大公布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此外,对为非法行为提供支持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及运营商等,也须延伸监管,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
随着我国外汇改革进程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在清楚界定外汇保证金业务范围、明确监管分工及规则和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逐步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以丰富金融投资渠道,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逐步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和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让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进步。
三是加强公众警示教育。
社会公众开展金融投资活动,应增强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金融机构提供的合规金融理财产品,避免参与目前还不受法律保护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认清非法外汇投资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违法违规交易,慎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与正确引导,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素质,逐步使投资者走向理性投资和成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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